离婚过程中涉及的债务归属和分割问题需要依据特定情况予以衡量与判定。一般来说,若涉案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负担之责任,则应由夫妻二人共同负担还款义务;
如若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负债方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通常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债务;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则这部分债务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