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期间,关于债务问题的处理,必须结合债务本身的特性及具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若涉及到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那么原则上说,此笔债务应由夫妻双方面临共同负担。而夫妻共有债务主要涵盖了那些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债务,同时也包括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
然而,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有债务范畴,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