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是担保法上,担保人要求债务人自行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如果担保人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担保,还是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且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担保必须满足反担保的成立条件。以下是常州要债公司分享反担保债权的成立条件:
1.第三方为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除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3.只有当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权担保时,方可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受法定形式的约束,即反担保应以书面形式,并且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或转移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移占有手续。
常州要债公司认定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如下:
1.反担保合同所保证的对象实际上是一种未来的,还没有产生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权。如果债务人发生违约,且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则担保人应承担代偿获得追偿权。
2.索赔请求权的权利人为担保人,债务人为借款人,权利源于双方的委托担保合同,当担保人行使权利受阻时,可以要求作为追偿债权的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客体特征是反担保最基本的特征,它不仅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性,而且决定了反担保与它之间的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