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普通状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即便夫妻后对债务的归还有商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出借债务。常州讨债公司认为在以下两种状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出借,不能请求夫妻共同承当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白商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当债务实行义务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请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归还的权益。但是假如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要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白商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当债务实行义务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当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的状况。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当,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方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置、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置、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