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分期付出债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则:“债款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归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许人民法院裁决,能够由债款人分期归还。有能力归还拒不归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定强制归还。”
2、债权人有权请求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定、裁定,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一方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执行,也能够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如果是企业的话,要请求破产,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是指当债款人的悉数财物不以清偿到期债款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款人的悉数财物供其均匀补偿,从而使债款人革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款,并由法院宣告破产闭幕。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则:“债款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归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许人民法院裁决,能够由债款人分期归还。有能力归还拒不归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定强制归还。”由此可见,债款人有必要归还债款是必定的。但现在社会上债款得不到归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归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归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则。